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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 2024-06-18 14:36:07
作者: 安可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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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规范》第二十一条质量记录明确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(包括留存随货同行单据);
2、《规范》第五十三条明确企业在与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或者经营企业首次发生采购前,应当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资料复印件或者扫描件资料,其中包括随货同行单样式(含企业样章或者出库样章);
3、新增了第六十一条收货单据内容,企业应当妥善保存随货同行原始单据与资料,确保供货者以及供货信息可追溯。鼓励企业采用电子文件方式留存收货过程的运单、随货同行单据等资料。
4、第九十一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,在医疗器械出库时应当附随货同行单,并加盖本企业或者委托的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、贮存服务企业的出库印章。
5、第九十二条 随货同行单内容应当包括:
(一)供货企业名称;
(二)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和受托生产企业名称;
(三)医疗器械的名称、型号、规格、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;
(四)医疗器械的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、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、数量;
(五)医疗器械运输及贮存条件;
(六)专门提供医疗器械运输、贮存服务的企业名称(若有);
(七)收货单位名称、收货地址、联系方式、发货日期等。
6、第九十三条明确直调随货同行单内容: 企业按照本规范第五十九条规定进行医疗器械直调购销的,直调医疗器械出库时供货者应当开具两份随货同行单,分别发往直调企业和购货者。直调随货同行单应当有明显的直调标识,并标明直调企业名称、直调原因。
医疗器械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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